公告事項公告: |
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。一、訂定機關:雲林縣政府。 二、訂定依據: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四項。 三、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「雲林縣全球資訊網」–「政令宣導」–「法令規章」–「地方法規」–「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」(https://law.yunlin.gov.tw/)之「草案預告」網頁。 四、本案係配合特殊教育法修正,且法規內容未涉及限制人民權益,依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意旨,有訂較短之預告期間必要,爰縮短預告日數為7日。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 (一)承辦單位:本府教育處(特殊教育科)。 (二)地址: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。 (三)電話:05-5523609。 (四)傳真:05-5372675。 (五)電子郵件:61266@ylc.edu.tw。 |